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社会性强、涉及面广,行政执法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在空间范围上涉及一切车辆行驶和船舶通航的地域、水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 7 个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交通运输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专业技术性决定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内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特点。这要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既要熟练掌握交通运输领域的法律法规,又要熟练掌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专业业务知识。改革后原来从事7个门类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需要了解更多专业业务知识,为便于执法人员学习和查阅,自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知应会手册》中相关常用内容整理,本期为公路篇。
公路路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公路是指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连接城间、城乡间、乡村间,主要供机动车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公共道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公路用地是指为确保公路路基、路堑、桥梁的稳固,以及修建排水系统、日常取土修路、造林绿化、巩固路基等,在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留用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公路用地的范围应当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或者路缘石、坡脚线外缘起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主要执法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主要监管事项及法律依据
监管事项①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管事项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害、污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管事项③,故意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监管事项④在公路两侧、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物、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100 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50 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 200 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100 米。picacg网页版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二 、路权维护执法
公路路权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桥梁涵洞、建筑控制区等区域(含上方空间区域)内用益属性完好不被非法利用、侵犯或者使用属性不受影响的排他性权利。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侵犯路权行为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①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②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③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④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⑤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⑥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⑦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⑧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的活动的统称。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为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公路发展需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主管、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公路用地外缘起一定距离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区域。
公路桥梁桥下空间是指公路桥梁垂直投影面下除水面、铁路、道路、配套绿化以外公路红线以内的空间区域。
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道路交通安全法»。
主要监管事项及法律依据
监管事项①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监管事项②未经批准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 电缆等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管事项③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管事项④未经批准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管事项⑤未经批准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管事项⑥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管事项⑦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监管事项⑧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三、大件运输执法
不可解体物品是指装载物品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如分割或拆解,物品将丧失其本身的使用性能,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存在。如大型船板、大型机械设备等。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大件运输许可是指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书面或电子凭证,属于行政许可证件一种。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式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核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时,应当注明车辆型号、运载货物、行驶路线、期限等信息。
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主要监管事项及法律依据
监管事项①大件运输车辆:(一) 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 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 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法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 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监管事项②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监管事项③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超限运输执法
超限运输是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以及公路隧道内行驶。
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1)超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限定标准的车辆,包括以下类型:
①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②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③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④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⑤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⑥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⑦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⑧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②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③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④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⑤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2)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主要监管事项及法律依据
监管事项①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监管事项②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企业
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监管事项③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