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市场监管等一般的商事管理不同,行业管理指以某个行业为行政管理对象的行政管理。并非每个行业都必须行业管理,但凡市场能够自我调节的,应尽量避免行业管理,行政管理只管理市场失灵,不得不通过行政权调整的行业和事项。行业主管部门由“三定方案”确定picacg漫画。交通运输部职责并未规定其负责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但其运输服务司职责包括“负责......指导汽车租赁工作”。交通运输部也制发部门规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通常认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主管部门,但是不能由此推断出所有的汽车租赁活动都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行政管理。哔咔漫画
行政管理必须要有具体的管理权限,管理权限的内容至少包括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管理权力等基本要素。行政机关管理权限法定,必须由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授权。三定方案授权笼统,如三定方案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以及邮政行业发展”,但交通运输部并不因此当然具备综合交通规划权或者国家铁路规划权,交通运输部也不能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管道建设。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管理权比较具体,如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一定会规定对什么事项设置许可,谁可申请许可,由哪个行政机关许可picacg网页版。反之,如果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行政管理即无法律依据,因此不能存在。
汽车租赁的管理对象即相对人而言,现行法规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指面向市场出租小微型客车的企业,主要通过门店、互联网出租小微型客车,以此为业。对于偶然出租自有小微型客车的自然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并未作为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对象,说明偶然出租自有小微型客车是所有人固有财产权利,行政予以尊重,不干预。只有出租自有小微型客车成为市场化的执业活动,可能影响到众多不特定租赁人利益,可能影响出租汽车客运秩序,才将行为人作为行政管理对象。
汽车租赁的管理事项,就管理标的而言,仍旧仅有《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将九座以下小微型客车作为标的。汽车租赁就租赁目的看,分为融资租赁和财产租赁,汽车融资租赁作为融资租赁活动的一种,纳入金融行政管理。就汽车的种类看,依据《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等标准,汽车包括乘用车、旅居车、救护车、殡仪车、化工运输和能源运输车、起重车、升降车、推土车、压路车、搅拌车等等,如果没有法规明确授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这些车辆租赁,这些车辆就不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汽车租赁的管理标的。
就行政职权的内容而言,法规可能针对行业具体事项,授与行业主管部门强弱不同的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扶助、行政奖励、行政备案、行政处理、行政裁决、信用管理等。如道路运输行业中,法规授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客运行政职权内容和强度都远大于普通货运行政职权。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对小微型客车租赁,仅授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备案、信用管理、罚款,权力配置较弱。而对自然人偶尔的财产租赁活动,除小微型客车以外的租赁中大型客车、租赁货车、租赁专项作业车等,没有法规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置具体行政职权。
综上,尽管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指导汽车租赁工作”,但是按照按照现行法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仅仅能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对小微型客车租赁实施管理力度有限的行政管理,对自然人的汽车资产租赁、融资租赁、小微型客车以外的汽车租赁均无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管理职权。
有个别地方性法规直接对“汽车租赁”作出规范,从字面上看,让人误以为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创设了所有汽车租赁活动的管理职权。我们认为,这属于立法缺陷,并非立法本意。如前所述,如果地方性法规确实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所有汽车租赁活动,自然必须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者要求政府规章对自然人的汽车资产租赁、融资租赁、小微型客车以外的汽车租赁作出细致的,不同的规定。仅仅是使用“汽车租赁”词语,和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指导汽车租赁工作”一样,不能得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所有汽车租赁活动的行政管理职责。从该地方性法规设置的汽车租赁违法行为处罚看,针对的仍然是面向市场不特定需求者的小微型汽车租赁执业者,而非汽车资产租赁自然人、融资租赁人、小微型客车以外的汽车租赁人。对此,地方立法机关应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实施中也应根据立法本意执行。
据我们了解,无论交通运输部还是地方对汽车租赁的立法,目的均在于预防通过汽车租赁冲击出租汽车、道路客运市场,虽然也有对承租人权利保护,但是对承租人提供的行政权保护较弱。现实中,汽车租赁双方适用民事法调整权利义务,并不需要行政权过多介入。所以,未来关于汽车租赁的立法取向仍然是限制行政权对汽车租赁的管理,尊重市场主体自由,最大限度由市场自发调节汽车租赁活动。